根据大商宪法,帝之所居谓之京,衙之所领谓之都。
在大商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下,建立了五都体制。分别是汉津(天津)、南京、长安(西安)、广州、成都。
所谓五都,即领相应地区法理上的最高司法权(不包含御前官司)、具有一定立法权、领事权。同时在所属辖区的行政规划之中,具有一定程度的决断能力。
设立五都的目的,是为了缓解中央政府的行政压力,同时针对偏远地区进行有效控制。
而首都,或京城,在宪法中规定的是“帝之所居”。即皇帝在哪里,哪里就是京城。这里的“皇帝在哪里”,从法理上来说,其实是“国玺在哪里”。
因此虽然我们习惯性地将南京都当做大商首都,或者用六合当局指代大商中央政府,其实在大商的宪法中,是没有明确规定某一座城市是大商的首都的。